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产业活动。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1)股权投资;
(2)委托贷款;
(3)融资性担保;
(4)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 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是由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