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厘行动计划

2016-04-10

第1/CP.13 号决定

巴厘行动计划

缔约方会议,决心迅即加强执行《公约》,以便完全按照其原则和承诺,实现其最终目标,重申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全球的优先事项,鉴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认为气候系统变暖明确无误,而减排的延误会极大地限制实现较低稳定水平的机会,增加更严重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

认识到实现《公约》最终目标将要求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量,并强调迫切需要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所示处理气候变化,

1. 决定启动一个全面进程,以通过目前、2012 年之前和2012 年以后的长期合作行动,充分、有效和持续地执行《公约》,争取在第十五届会议上达成议定结果并通过一项决定,为此,除其他外应处理下列问题:

(a) 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包括一个长期的全球减排目标,以便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并顾及社会经济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

(b) 加强缓解气候变化的国家/国际行动,除其他外,包括考虑:

(一) 包括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量化的国家排放限度和排减目标在内的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适当国家缓解承诺或行动,同时在顾及它们国情差异的前提下确保各自努力之间的可比性;

(二)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可衡量和可报告的适当国家缓解行动,它们应得到以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方式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扶持;

(三) 与减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有关问题的政策方针和积极激励办法;以及发展中国家森林养护、可持续森
林管理及加强森林储存的作用;

(四) 部门合作方针和具体部门的行动,以加强执行《公约》第四条第1 款(c)项;

(五) 各种方针,包括利用市场的机会,提高缓解行动的成本效力,同时牢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

(六) 应对措施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七) 加强《公约》催化作用的途径,鼓励多边机构、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民间社会一道努力,借助于各种活动和进程的协调作用,以此以一致和综合的方式支持缓解工作;

(c) 加强适应行动,除其他外,包括考虑:

(一) 国际合作,支持紧急采取适应行动,包括通过脆弱性评估、确定各项行动的轻重缓急、资金需要评估、能力建设和应对战略;将适应行动纳入部门和国家规划、具体的项目和方案、鼓励执行适应行动的手段,以及其他方式,以扶助所有缔约方能够抗御气候的发展和减少脆弱性,同时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迫切和眼前的需要;并进一步考虑到非洲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水影响的国家的需要;

(二) 风险管理和减少风险战略,包括诸如保险等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 减灾战略和手段,处理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

(四) 通过经济多样化增进抗御能力;

(五) 加强《公约》的催化作用的方法,鼓励多边机构、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民间社会一道努力,借助于各种活动和进程的协同作用,以此以一致和综合的方式支持适应工作;

(d) 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行动,支持缓解和适应行动,除其他外,包括考虑:

(一) 有效的机制和加强的手段,消除进一步开发技术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技术的障碍,并提供资金和其他激励办法,以利获取能够负担得起的无害环境技术的手段;

(二) 加快部署、推广和转让能够负担得起的无害环境技术的方法;FCCC/CP/2007/6/Add.1

(三) 合作研究和开发当前技术、新技术和创新技术,包括双赢办法;

(四) 具体部门技术合作机制和工具的有效性;

(e) 加强供资和投资方面的行动,支持缓解和适应行动及技术合作,除其他外,包括考虑:

(一) 改进获取充分、可预测和可持续资金及资助和技术支持的途径,包括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官方资金和优惠资金;

(二) 采取积极激励办法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加强执行国家缓解战略和适应行动;

(三) 创新的供资办法,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解决适应方面的费用;

(四) 在可持续发展政策基础上设法激励执行适应行动;

(五) 调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资金和投资,包括便利采取无害于碳(减排)的投资选择;

(六) 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易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适应费用评估方面能力建设的资金和技术动支持,以协助确定它们的资金需要;

2. 决定该进程应在《公约》之下的一个附属机构开展,据此设立一个特设工作组,称为《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在2009 年完成工作,并将其工作成果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供通过;

3. 商定该进程应立即开始,工作组的届会将根据可行性和该组完成工作的需要安排,凡有可能,应结合《公约》之下所设其他机构的届会举行,且对于届会将辅以必要的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4. 决定工作组第一届会议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举行,且不迟于2008年4月;

5. 决定工作组的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 名应为《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附件一缔约方)的成员,另1 名应为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的成员,每年应在一个附件一缔约方和一个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轮流;

6. 注意到本决定附件所载拟议会议时间表;

7. 指示工作组在第一届会议上以一致和综合的方式制出工作方案;

8. 请缔约方在2008 年2 月22 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其关于工作方案的意见,同时考虑到上文第1 段所述要点,以便由秘书处汇编供工作组在第1 次会议上审议;

9. 请工作组向缔约方会议第十四届会议报告取得的进展;

10. 商定第十四届会议在工作组报告的基础上评估取得的进展;

11. 商定该进程除其他外应参考最佳可得科学信息、执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及相应进程方面的经验、其他相关政府间进程的成果以及工商界、研究界和民间社会的见解;

12. 注意到工作组的工作安排将需要大量的额外资源,以便为合格资助资格的缔约方代表参加工作提供资金,并提供会议服务和实质性支助;

13. 强烈敦促有能力的缔约方,为上文第12 段所述目的,为便利工作组的工作,向参与《气候公约》进程信托基金和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捐款,并提供其他形式的实物支助,如承办工作组的一届会议。

附件

《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

2008 年指示性会议时间表

届 会 日 期

第 1 届 2008年3月/4 月

第 2 届 2008年6月,与附属机构第二十八届会议同期举行

第 3 届 2008年8月/9 月

第 4 届 2008年12月,与缔约方会议第十四届会议同期举行

第 8 次全体会议   

2007 年12 月14 日至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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