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

2016-04-10

第2/CP.15号决定

哥本哈根协议缔约方会议,注意到2009 年12月18日的《哥本哈根协议》。

FCCC/CP/2009/11/Add.1

GE.10-60562 5

哥本哈根协议

出席2009 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部长及下列代表团其他负责人:

1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加拿大、中非共和国、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欧洲联盟、斐济、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基里巴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挪威、帕劳、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萨摩亚、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和赞比亚,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公约》最终目标,遵循《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注意到两个特设工作组的工作结果,赞同关于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的第1/CP.15 号决定,并赞同第1/CMP.5 号决定,其中请附件一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兹商定本项《哥本哈根协议》, 立即付诸实施。

1. 我们着重指出,气候变化是现时代的最大挑战之一。我们强调坚定的政治决心,要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立即行动起来应对气候变化。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能防止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认识到科学意见认为全球温升幅度应在2 摄氏度以下,我们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合作行动。我们承认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并且承认应对措施对于在气候变化1 上面所列的有些缔约方来文向秘书处表明其对《协议》及相关事项性质的特定理解,这些缔约方根据这种理解才同意列入上述名单。

缔约方关于《哥本哈根协议》的来函全文,包括特定的理解,可查阅http://unfccc.int/meetings/items/5276.php。不利效应面前特别脆弱的国家的潜在影响,强调需要制订一项包含国际支助的全面的适应方案。

2. 我们一致认为,正如气专委《第四次评估报告》的材料所示,科学认识要求大幅度削减全球排放量,使全球温升幅度维持在2 摄氏度以下;我们同意,按照科学认识和在平等基础上采取行动,争取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进行合作,争取尽快实现全球排放量和国家排放量封顶,同时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排放量封顶将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铭记,经济及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而低排放发展战略则是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3. 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效应和适应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这是所有国家面临的一项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关于适应的行动和国际合作,以确保执行《公约》,为此要扶持和支助执行相关适应行动,着眼于降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脆弱性,特别是降低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的脆弱性,并提高它们的抗御力。我们同意,发达国家应提供适足、可预测和可持续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以支持在发展中国家执行适应行动。

4. 附件一缔约方承诺单独或联合落实量化的2020 年整体经济范围排放指标,此种指标将由附件一缔约方于2010 年1 月31 日前提交秘书处,提交时应采用附录一所载格式,以便汇编成一份INF 文件。同时也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将由此进一步加强《京都议定书》所启动的减排。将按照现有指南和缔约方会议所通过的任何进一步指南,衡量、报告和核实发达国家减排和供资的落实情况,并将确保对这些指标和资金加以严格,有力和透明的核算。

5. 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按照第四条第1 款和第四条第7 款,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执行缓解行动,其中包括将由非附件一缔约方于2010 年1月31 日前提交秘书处的缓解行动,提交时应采用附录二所载格式,以便汇编成一份INF 文件。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在得到支助的基础上自愿采取行动。非附件一缔约方此后采取和设想的缓解行动,包括国家清单报告,应根据将由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南,按照第十二条第1 款(b)项,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每两年报告一次。这些列于国家信息通报或以其他方式通报秘书处的缓解行动将补入附录二的清单。非附件一缔约方的缓解行动将由本国各自加以衡量、报告和核实,其结果将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每两年报告一次。非附件一缔约方将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提供关于行动执行情况的信息,为此须安排国际磋商和分析,此种磋商和分析应依据能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的明确界定的指南。寻求国际支助的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将连同相关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助,一并记入一份登记册。得到支助的行动将补入附录二的清单。将按照缔约方会议所通过的指南,对这些得到支助的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加以国际衡量、报告和核实。

6. 我们确认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关键作用,并确认加强森林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清除量的必要性,一致认为需要立即设立一个包含REDD+的机制,以此为这类行动提供积极的激励措施,以期能够调动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

7. 我们决定推行各种方针,包括利用市场的机会,以加强缓解行动的成本效益,并推进这种行动。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低排放经济国家,应提供激励措施,使之能在低排放的道路上继续发展。

8. 应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度增加的、新的和额外的、可预测的和适足的资金,并改善获取途径,以扶持和支助加强的缓解行动,包括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REDD+)提供大量资金,扶持和支助适应、技术开发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从而加强《公约》的执行。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2012 年期间通过国际机构提供金额接近300 亿美元的新的和额外的资源,包括林业和投资,这种资源将在适应和缓解之间均衡分配。适应方面的供资将优先提供给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诸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与有意义的缓解行动和透明的执行方式相联系,发达国家承诺争取达到一项目标:它们将在2020 年之前每年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而共同调动1,000亿美元。这项资金将来自各种不同来源,其中既有公共来源也有私人来源,既有双边来源也有多边来源,包括替代型的资金来源。用于适应的新的多边资金将通过切实和高效率的资金安排予以提供,此种安排将设置一种保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平等代表性的治理结构。这种资金的很大一部分应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予以提供。

9. 为此,将设立一个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之下并对缔约方会议负责的高级别小组,负责研究潜在的收入来源可对实现这一目标做出的贡献,包括替代型资金来源的贡献。

10. 我们决定设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经营实体,以支助发展中国家实施与包括REDD+在内的缓解、适应、能力建设、技术开发和转让有关的项目、方案、政策和其他活动。

11. 为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行动,我们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以加速能支持适应和缓解行动的技术开发和转让,该机制将遵循一种国家驱动的方针,并以各国国情和优先任务为基础。

12. 我们要求在2015 年之前完成包括联系《公约》的最终目标进行的、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评估。这项评估的内容之一将是,参照科学所提出的各种不同事项,包括联系1.5摄氏度温升幅度,考虑加强长期目标。

第9 次全体会议    

2009年12月18 日至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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