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FUND
2017-03-24
聚焦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多个“首次”-《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解读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开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首次明确企业在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在注册文件中所披露的绿色项目具体信息;(2)首次提出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绿色程度,对评估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更详细要求;(3)首次明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纳入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4)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并对其注册通知书进行统一标示;(5)增加了M.16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和GP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两个配套表格体系,信息披露要求更完备。
未来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值得关注的后续发展,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产品将更加丰富;(2)第三方评估认证行业将进入规范化发展时期;(3)绿色投资者群体将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政策主要内容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配套表格体系,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战略的重要举措,亦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制度与政策安排。《指引》的发布,旨在通过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促进非金融企业向着绿色、循环、低碳的方向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指引》明确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产品定义,指出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引导市场的重要文件,《指引》从发行端、投资端、第三方认证方等各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新增了配套表格体系等方面的操作细则,对包括发行企业、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在内的各主要参与机构各方,提出了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方面更高的自律管理要求,这将能有效推进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二、政策对绿色债券市场的影响
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39号,即《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以2016年1月27日浦发银行(15.88 +0.00%,买入)成功发行境内首单绿色金融债券为标志,我国境内绿色债券市场自此正式启动。我国境内绿色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快速,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熊猫债等多品种的绿色债券市场,截至2017年3月22日,36个主体共计发行绿色债券58只,累计发行2147.7亿元,具体如表1所示。
国内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经过2016年的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发行情况梳理如表2所示。已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向的主要绿色产业类型,如图1所示。
此次《指引》的出台,是在对2016年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实际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参与机构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次《指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中债资信解读如下。
(1)从发行人的角度,首次明确企业在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在注册文件中所披露的绿色项目具体信息;明确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指引》明确了有关绿色项目遴选方面的披露要求,即包括:(1)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2)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3)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指引》要求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对于募集资金管理,《指引》要求企业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对于发行后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企业除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目前绿色债券各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中,《指引》首次明确提出注册时即需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环境信息。由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直接面向非金融企业,在注册发行时因各自的主营业务运营或建设项目需求,其绿色项目通常具体明确,因而绿色项目的筛选和界定、以及其环境效益的信息报告,事实上具备很强的操作性。对于市场而言,注册阶段完备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强化债券的绿色属性,并向市场各参与方提供更有说服力的信息支持。此外,《指引》对于发行人后期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每半年度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旨在强化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同时实现债项存续期内的信息跟踪披露。募集资金真正投向绿色项目、产生确切的环境效益、及时透明地披露给市场,才能保证其本质的绿色属性。
(2)从第三方评估认证的角度,首次提出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绿色程度,鼓励实施跟踪评估,对评估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更详细要求。
《指引》首次提出,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绿色项目发展及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此外,《指引》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公信力,具备绿色债券评估业务操作经验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独立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此次《指引》的配套GP(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表格,亦是对评估认证机构的要求。
截至2017年3月22日,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全部品种中,36个主体共计发行绿色债券58只,其中47只具有第三方评估认证,仅11只未提供,第三方评估认证比例81.03%。而目前已经发行的8只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则全部提供了第三方评估认证报告,实现了100%的第三方评估认证。
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作为市场重要的参与方,应当能在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主体涉及不同绿色项目的具体绿色债项,考虑到不同的运营管理等各条件影响,其综合环境效益将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通过给予不同的绿色程度认证,可向市场和投资人传递出更加清晰的信号,若绿色程度的差异能通过投资人的偏好等等途径,最终影响到绿色债项的发行利率,这也将有利于绿色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绿色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跟踪和评估,与持续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关系密切,第三方机构同样需要在跟踪评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此次《指引》对于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细则要求和鼓励措施,将能进一步促进第三方评估认证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
(3)从投资端的角度,首次明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纳入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
《指引》确认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纳入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并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支持在国内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
《指引》此项规定,事实上强调了绿色投资人的重要性。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市场依托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力推,自上而下、快速启动、快速发展,这有别于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具有绿色融资和绿色投资需求、自下而上的发展有所差别。作为债券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具有绿色理念的投资者是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市场上一大批成熟的绿色投资人。2016年11月底发行的“16盾安GN002”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首次引入了“绿色投资人”。境内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然需要鼓励各类资金成为绿色投资人。《指引》借鉴了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所做的政策安排。这也是对七部委《指导意见》中“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进一步细化的配套政策举措。
(4)《指引》对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参考绿金委的《目录》,并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并对其注册通知书进行统一标示。
《指引》此次明确了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依据参考绿金委《目录》,自此,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公司债的界定标准已经统一。绿色融资工具近一年的探索发展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工作事实上一直都有绿色通道予以支持。本次《指引》明确提出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以支持企业的注册和发行。统一标示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将以明确的新型产品类型,给市场参与各方以明确的识别。
(5)《指引》的配套表格体系,要求注册发行时需要增加M.16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和GP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信息披露需更充分,尽职履责需更到位。
此次《指引》配套的信息披露表格,是在现有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的基础之上,在M系列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中增加了子表M.16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并单独增加了GP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M.16表主要是对募投绿色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信息披露安排做了要求;而GP表则是对于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基本情况、评价标准、工作方法、评估过程及结论需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和说明。结合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经历了一年左右的探索和发展中所遇到各种实际情况,《指引》设立配套表格,强调了协会对于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尤其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需要有更完备的信息披露。因此发行人在做好信息披露的同时,包括承销商在内的各中介机构亦需要充分落实尽职履责的工作职责。
三、未来发展方向
《指引》为针对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领域的行业自律指导性文件,具有明确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未来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进一步发展方向,将包括:
(1)《指引》提出,支持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未来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产品将可以进一步丰富,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满足市场不同的融资需求。
(2)《指引》已经对第三方评估认证提出了详细要求,第三方评估认证行业的发展将进入更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第三方评估认证的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及标准等方面,有望通过市场的发展成熟,得以进一步推进。同时,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之间可以此为契机,加强行业沟通和技术交流,进一步推动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3)从投资端看,绿色投资者的发展已经受到了各个监管层面的重视,未来投资者群体的发展成熟,亦需要市场各方的协同推行。绿色投资者群体的发展壮大,需要加强宣传推介、吸引社会责任投资者等更多投资群体的关注。《指引》鼓励做市机构在二级市场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做市业务,产品流动性的增强亦将进一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