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当致力于建立严格的气候变化制度

2015-04-10

  1月7日以来,中国中东部各地陆续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雾霾天气,这引发了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空前关注与讨论。

  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要下决心解决的时刻。气候变化与资源、能源、环境、生态、灾害诸问题密切相关,产生根源具有互生性,解决途径具有协同性。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着力点。这个角色既是其与资源环境各种问题的协同性决定的,也是其作为中国和平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问题的特点决定的。为此,中国需要一个比较完善、比较严格的气候变化制度。

  气候变化制度真正严格起来,社会各方面才会更好地树立起气候变化的忧患意识,主动做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工作,从而进一步带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同时,低碳技术及产业的健康发展才有稳定的投资环境,国际竞争力才能增强。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历程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固然可以通过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发展非化石能源来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但光有途径还不行,还必须有政策工具,包括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度体系。

  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特有制度。要实现总量控制,一方面是对排放总量进行自上而下的确定和分解。另一方面,应当对每一个排放企业的排放量进行许可证管理,这是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目前我们建立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其基础是建立温室气体统计制度,在此环节中,如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是一个大问题。统计工作是政府职责,企业配合的主动性不是很高。许可证从产权意义上为碳交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于其具有资产性质,更易于调动企业积极性。

  要设立温室气体许可证制度,首先要由法律授予政府对温室气体进行管制的权力。而这又来源于对气候变化的科学性的认定,以及对温室气体作为"准污染物"的公共物品的认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引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报告很好地解决了科学性认定问题。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也可以设计一个科学评估机制,从而解决法律与科学的关系,为中国气候变化行动奠定坚实的认知基础。

  除了温室气体的总量控制和交易之外,气候变化税(碳税)也是值得考虑的政策选择。碳税与碳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各有优缺点,可以适当结合,在澳大利亚也有了先例。碳税覆盖面广,简单易行,碳交易则可针对重点企业,收到确切的减排量效果。企业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减排和统计核算、有诚信进入交易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如此一来,就不是劝说企业进行总量限定之下的交易,而是企业主动。同时,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来源,除了公共财政和灾害保险之外,还可以来源于碳税。从长远看,碳税制度也有利于中国企业规避国际上的贸易摩擦,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除了上述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之外,未来的气候变化制度还必须对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机制安排。其中最为紧迫的,也是以往所没有的,就是对气候变化的趋势及影响进行评估和预警,对风险管理对策加以研究,用于指导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行动。这在制度上属于一种信息服务,而这种服务必须明确规定属于政府的义务。

  自从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并要求加快研究气候变化立法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地方试点与顶层设计双管齐下的方式。五省八市低碳试点启动不久,就明确了把碳交易作为制度创新点的思路,进而对碳交易试点作出了部署。2012年底,又启动了第二批低碳试点,其中一些城市提出了较早完成碳排放峰值的路径。这些成功实践都对气候变化制度建设具有促进作用。下一步要更好地加强实践与立法的互动。

  法律的严肃性并不意味着加重企业负担,健全的法制恰恰是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别要认识到它是低碳产业有序发展的保障。中国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是由五年规划和长远规划程序确定的,国内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降低全社会履责成本,促进低碳产业健康发展。

  气候变化的制度建设,社会共识是非常重要的基础,为此必须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科普、培训工作。宣传教育不仅要针对学校学生、社会大众,还要针对社会精英,要特别注意发挥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要结合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多从积极的角度宣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消除人们的误解。

  气候变化的制度建设需要加强统筹设计。例如,节能与低碳关系十分密切,虽然一个是为了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一个是为了保护全球的气候环境,有着不同的目标,但在微观的经济活动中都经常面对共同的对象,相关制度设计必须贯穿统筹兼顾的思想。这不仅要求我们有智慧解决这个问题,也要求我们进行更好的部门间协调。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也应当与改革同步进行,相关工作应当有紧迫感。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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