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

2015-04-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市政府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问责。

  《办法》明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地方,责令当地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当地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区完成任务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或在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调离工作岗位。

  《办法》规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市人民政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办法》还指出,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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