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网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2017年,试点地区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记者了解到,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
要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应该怎样推进呢?专家分析,首先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要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要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要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权使用费的收取、监督、使用,并对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方面,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另一方面,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同时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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