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应超9%

2015-03-04

  3月3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

  《指导意见》指出,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对于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最低比重指标,《指导意见》明确,北京、天津等地为10%,内蒙古和东三省等地为13%,江苏、浙江等地为7%,上海、四川、贵州等地为5%。合计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为9%。

  《指导意见》指出,要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

  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浏览次数: 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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