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入收取政策

2016-04-19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2011年8月3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

(一)氢氟碳化物(H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65%;

(二)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

(三)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两转让交易额的10%;

(四)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

(五)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

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

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颁布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等七部委令第59号)第三章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予以明确规定。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家收入收取流程,财政部于2012年11月20日颁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财际〔2012〕129号),对国家收入计算方式、支付支付流程以及处理处罚措施等内容进一步做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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