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入收取流程

2016-04-19

一、国家收入收取流程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财际〔2012〕129号),国家收入收取主要流程如下:

(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在每次核证减排量转让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入支付确认书》。

(二)项目业主应当在每次取得核证减排量转让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收入专用账户支付国家收入。减排量转让合同有相关约定的,国家收入也可由减排量购买方直接向基金管理中心支付。

减排量购买方以设备等有形或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向项目业主抵扣减排量转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易价款的,项目业主应于本次核证减排量转让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国家收入。

(三)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本次国家收入和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付款方出具收款凭证。按照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有减排量购买方直接支付国家收入的,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本次国家收入后,向项目业主出具收取国家收入的证明文件。 

二、对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处理处罚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财际〔2012〕12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项目业主支付国家收入的有关说明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财际〔2012〕129号),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入支付中需注意的事宜说明如下:

(一)国家收入的计算公式:

国家收入=(核证减排量-捐赠联合国气候变化适应基金核证减排量)×交易单价×国家收入比例

捐赠联合国气候变化适应基金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规则,每次签发的核证减排量中捐赠给联合国气候变化适应基金的2%部分。

交易单价,是指项目业主与减排量购买方在减排量转让合同中约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准函认可的减排量转让交易单价。

国家收入比例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收入支付币种

国家收入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币种或人民币收取。

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汇率以本次国家收入结汇的现汇买入价为准。

涉及减排量购买方以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向业主扣抵减排量转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易价款,且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汇率以本次核证减排量签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币种兑人民币中间价为准。

 (三)项目业主需提交的文件

项目业主应在减排量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日内,将合同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书面形式告知基金管理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业主在支付每笔国家收入时,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入支付确认书》;以人民币支付的,需同时提交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汇凭证复印件或其他汇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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