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FUND
2012-12-17
财际〔201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部分的收取,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令第11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等七部委令第59号)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收入收取办法.pdf
财 政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