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森林可持续管理的林业碳汇法律机制

2018-04-16

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森林在固碳减排、改善气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各种举措中,林业碳汇是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确立的合法减排方式。从“造林、再造林”的CDM机制到“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通过森林保护和森林可持续管理增加林业碳汇储量”的REDD+机制,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对于林业碳汇议题表现出了从谨慎向开放的转变,林业碳汇的活动范围也从最初的单一化走向了多元化。

笔者认为,中国应发挥好森林可持续管理的林业碳汇制度,从确立林业碳汇法律地位的角度谈林权改革和森林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从质物、出质人责任、公示制度完善林业碳汇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从主体、第三方、总量控制及分配、风险与监管等角度完善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以此完善国内法律机制。

应完善林业碳汇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林业碳汇权是一种新型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属于准物权的范畴。虽然林业碳汇权担保理论研究尚浅,但实践已经先于理论发展,利用林业碳汇权的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将其作为融资的担保不仅可以解决林业碳汇发展的资金问题,还有利于促进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参与绿色信贷和低碳经济的发展。为加快我国实施林业碳汇交易和发展林业碳汇金融产业,应完善林业碳汇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碳汇权作为质物的地位;二是明确林业碳汇权质押的出质人责任;三是完善林业碳汇权质权的公示制度。

应完善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林业碳汇权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已经通过国内外相关的交易市场得到验证,森林的碳汇功能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这种外部性问题的最有效解决方式即是通过市场手段对森林提供的这种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产品予以补偿。但是对于林业碳汇本身来讲,自发的市场手段是缺失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可持续管理的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尤为重要,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一是确定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交易第三方;二是确定林业碳汇交易的总量控制以及林业碳汇交易配额;三是完善风险与监管制度。

有学者提出在不同的情形下,实现林业碳汇的不同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防止现有森林被破坏和退化的森林保护行为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在被破坏的林地重新种植与当地生态系统相协调的树种,重建动物栖息地,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不分区域、不分树种,大规模种植单一品种的转基因速生树种则是有害的;过量的杀虫剂和化肥则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因此我们要更新生态环保理念,转向森林可持续管理的林业碳汇制度,并非一味为了增加碳储量而植树造林。这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多方参与,共同推进林业碳汇,为全球气候变化尽最大力量。

(作者:林雅静 浙江农林大学)


来源: 中国环境网  作者:  浏览次数: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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