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经验教训与中国碳市场发展路径(节选)

2018-11-28

结合欧盟碳市场和我国试点碳市场的经验教训,东方金诚对中国碳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制度建设的长期曲折性

欧盟碳市场十多年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持续性的制度改革。因为碳市场是政府依据减排目标建立的政策市场,无法完全靠市场调节,而碳市场的复杂性又决定了碳市场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中国碳市场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清楚认识到目前的各项基础设施还很薄弱的现状,需要像欧盟碳市场建立初期一样,秉承边干边学的态度推进。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基本制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并为政策调整留有余地,根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二)配额分配制度以基准线法为主,逐步过渡到拍卖制度

为避免政策阻力,中国碳市场初期也要以免费分配作为主要配额分配制度,但应吸取欧盟碳市场初期采用“祖父法”导致虚报历史数据的教训,积极发动各行业专家研究以基准线法为主的初期分配方案,确保配额分配的相对公平,并最终实现以拍卖为主的配额分配制度。此外,还要结合我国实际,配额分配除了要满足碳强度下降指标,还要充分考虑经济增速变动、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规划,使配额分配向鼓励发展的行业倾斜。

(三)设置必要的柔性机制,确保配额总量适度从紧

欧盟碳市场的多项改革措施始终围绕着解决配额供过于求的问题展开,直到市场稳定储备制度的公布,使市场对配额总量及碳价走势有了一致的预期,碳价也因此于2018年进入了稳定上涨通道。因此,中国碳市场在建立之初就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配额储备制度,设置类似的柔性机制,避免欧盟碳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弯路。只有适度从紧的配额总量,才能保证稳定合理的碳价水平,从而促使企业从单纯履约过渡到采用更加创新的手段实施减排。

(四)逐步扩大控排企业范围,提高碳市场减排效率

欧盟碳市场在三个阶段的运行中纳入的行业不断扩大,我国碳市场也应该在碳市场基本稳定运行后尽快纳入更多高能耗行业参与碳市场。火力发电行业是首批也是目前唯一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由于我国的电价管控机制,电力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发电企业的成本并不能顺利向下游传导,无法激励终端用户减排,且我国燃煤机组的效率在国际上已处于先进水平,减排潜力有限。因此,尽快将高耗能、高电力需求的终端行业纳入碳市场,才能形成供需联动,增加碳市场活力,提高碳市场的减排效率。

(五)拓宽自愿减排项目渠道,调动社会对CCER的需求

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方案,CCER将在全国碳市场稳定运行时引入,并作为一种基础产品参与交易。而依据欧盟碳市场的实际运行经验,可以预计我国全国碳市场也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过多的CCER对碳市场的冲击。但开发减排项目是中小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能够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项目。因此应尽快明确CCER规则,特别是针对存量项目应尽快明确官方意见,并积极开拓社会对CCER的其他需求,鼓励未纳入控排范围的企业开展碳中和活动,从而提高潜在CCER业主的参与度。

(六)丰富和创新碳金融产品,促进价格发现机制形成

可交易的碳金融产品数量,市场的商品化程度都会影响市场的流动性,流动性不足将影响到碳价的准确性,且一旦价格过度下跌,碳价无法真实反映出边际减排成本,碳交易就失去促进企业减排的作用。因此,应借鉴欧盟碳市场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验,积极有序的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尤其应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碳期货市场,增强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供合理的价格预期,为金融机构进行产品的决策和开发提供参考,增强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和信心。此外,要采用激励机制促使金融机构投入资金和技术经验,参与碳金融服务活动,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资产授信、碳保险等各项碳金融服务,推动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来源: 中国金融信息网  作者:  浏览次数: 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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