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FUND
2019-09-05
9月1日,《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条例》实施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着力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省气象局牵头、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责任体系。
目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颁布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省气象局与省林业厅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长江流域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等综合气候资源规划,助力地方拓荒造林,现已完成总任务的71%。
湖北推进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主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和国际重要湿地数量居全国前列;加强对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强化风力发电项目对气候生态资源影响的评估,将植被恢复情况纳入风力发电项目竣工验收评审必查内容。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财政厅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保障“十三五”期间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省水利厅等部门将湖泊退垸完成情况纳入省委考核项目清单。
《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推动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改善了林业气候、水生态和城市气候环境;同时对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和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也有了更深层次的挖掘,为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