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强制性绿色金融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人绿色投资须告知

2020-07-01

深圳拟建立覆盖主要金融机构的强制性绿色金融管理制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今日审议的有关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创新性地提出资产管理人的绿色投资告知制度,突破性地强制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披露环境信息。

建立强制性绿色金融管理制度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42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据悉,深圳市政府出台专项措施给予政策激励,推动绿色金融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正在积极申请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但深圳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相关标准不统一、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管理不足等问题。

《条例(草案)》建立覆盖主要金融机构的强制性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借鉴了欧盟关于机构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偏好不一致问题上的解决途径,创新性地提出资产管理人的绿色投资告知制度,要求资产管理人将其绿色投资实践主动告知投资者和被投资对象,确保绿色投资的信息在“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被投资对象”之间形成循环,防止信息阻断。

相较于国内其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众多的绿色分行、支行等专门机构,深圳绿色金融专门机构数量较少、种类单一,难以支持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条例(草案)》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机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强制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披露环境信息

《条例(草案)》建立起包含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国家绿色金融标准、国际国内绿色金融标准、深圳重要特色绿色金融标准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工作在内的完整标准体系框架。

而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仍处于滞后状态,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条例(草案)》突破现有规定,借鉴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特别加强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包括突破性地强制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条例(草案)》要求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进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进行规范,根据信息披露现实情况,提出分步骤实施要求等。

来源: 潇湘晨报  作者:  浏览次数: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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