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奖惩机制

2021-02-03

2020年是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前所未有的“大年”,自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对外宣布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2060年前碳中和愿景后,在气候雄心峰会、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场合又多次重申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美国拜登总统上台第一天即宣布重返《巴黎协定》,也一扫国际气候治理颓势。

但由于立法空白和制度建设不到位,我国温室气体控排制度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比如,能够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包括总量控制、企业直报和重大项目碳评等。同时,与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配套的配额分配、核查和清缴规则等也亟待建立。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经过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逾10年的起草论证,立法应遵循的“风险预防、减适并重、公众参与、综合施策、国际合作”原则已成共识,立法应纳入的“规划制度、碳汇制度、碳交易制度、碳排放目标责任制度、碳排放标准化制度”实践已较为成熟。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依法协同开展降碳、减污的体制机制也已经理顺。

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应借鉴借力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基础,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奖惩机制,通过法律力量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

在正向激励方面,由于立法空白,我国低碳发展领域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技术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零散而不成体系。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激发社会主体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措施的内生动力,顺应“放管服”的改革大方向。应对气候变化激励机制涉及低碳产业、低碳税收、价格政策、专项资金、低碳技术、金融支持、低碳产品采购等问题,比传统单一的行政治理手段更加多元、公平、合理,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通过激发低碳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社会低碳转型的效率。从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非传统国家安全要素出发,探索用行政手段之外其他激励性手段达到气候治理的目的,激发低碳社会的公民意识,加快建立多主体广泛参与的低碳治理格局。

在责任追究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是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如何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尚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责任问题,有助于党政领导干部关于保障气候安全的责任担当,规范权责明晰的气候治理格局。应厘清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明确政府管理温室气体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义务,规范其他主体应承担的减排责任。基于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责分配格局,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事权和责任,从而理顺新形势下,在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过程中的央地关系,做到各担其责。

总而言之,建议加快建立契合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应对气候变化奖惩机制。一方面,探索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纳入立法范畴。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

作者单位:田丹宇,生态环境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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