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助力零碳中国发展

2021-07-28

编者按:5月21日,由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零碳中国·绿色金融”名家论坛在上海举行。亚洲开发银行东亚局气候变化首席专家吕学都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绿色金融助力零碳中国发展》主旨报告,介绍了亚行在国内外已开展的气候金融探索实践,指出发展绿色金融亟需量化绿色效益与投入资金的对应关系,并提出加强气候风险管理、明确碳资产属性和开发碳金融工具等具体建议。本期刊载了这一报告,以供参考。为方便阅读,编者在原文中增加了小标题,特作说明。 

一、国内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国际金融公司和部分商业银行发布的赤道原则。中国在2016年主办的杭州G20峰会将绿色金融纳入了G20领导人报告,极大地推进了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为全球绿色金融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世界绿色金融正在快速发展,规模在持续增加。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基本与国际同步。兴业银行于2008年引入赤道原则,是国内最早开展绿色金融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共同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起,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了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一系列指导文件和意见,并于2017年6月启动地方绿色金融试点,目前已批准了9个地方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实验区,推进了我国绿色金融向纵深发展的探索。在地方推进绿色金融实践中,深圳市发布了绿色金融的法律文件,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制定了地方绿色金融法规的城市。当前国内绿色金融主要是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其中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

二、亚行气候投融资管理体系

按国际绿色金融概念,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几乎所有资金都属于绿色金融,所以亚行没有统计绿色金融数据,而把重点放在了气候金融。亚行采用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界定的气候金融概念,即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公众用于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这些气候金融要产生应对气候变化的效益。

亚行和其他多边发展银行制定了一整套核算气候资金的指南,并提出了自己需要达到的气候金融指标:从2019年到2030年,亚行自有资金中的气候资金要超过800亿美元,75%的项目是气候变化项目。亚行气候金融核算指南,包括核算需遵循的原则、气候资金计算方式、对气候效益的计量、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要的增量成本的计算,以及气候金融的监督和报告等。该指南由亚行、非洲银行、世界银行、泛美银行等联合编制和发布。

亚行有一套完整的气候金融管理体系,但也发行绿债和气候债等。目前亚行已发行了近50亿美元绿债。亚行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设计了一个总规模10亿美元的绿色融资基金,用于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

三、亚行气候投融资创新实践

量化投入资金与气候效益的对应关系,有助于进一步开发和应用气候金融产品和工具。当前,全球绿色金融有一个很大的缺陷:没有把绿色效益与投入的资金做量化的对应关系,从而导致绿色金融成为一笔糊涂账。例如,一个钢铁绿色低碳改造项目,投入10亿元资金,可能只有1亿元产生绿色低碳效益,其余的配套工程并没有产生绿色低碳效益,但10亿元都被计入绿色金融。这样统计出来的绿色金融数据,虽然表面数量很大,但其意义大打折扣。

亚行每年在中国的投资约为15亿~18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一左右是气候资金,那些没有带来减排效果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投资,则不计入气候资金。

以山东绿色发展基金为例,亚行出资1亿美元,撬动了法国开发署的联合融资7千多万欧元和德国复兴银行的联合融资1亿欧元,并从联合国绿色气候基金获得1亿美元的联合融资,山东省政府和青岛市政府筹集了约11亿美元,共同发起了约100亿元的绿色投资基金,由中金资本运营。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减排,如可再生能源和交通等;二是适应,如农业和远洋等。基金采用差异化政策,即将投资项目的气候绩效和投资条款挂钩: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能够产生的碳减排效果或适应气候变化的效益来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应对气候变化效益越好,期限会长些,利率也会低些,反之亦然。这名副其实地体现了气候投融资的“气候”效果。

亚行在气候金融方面也有不足,没有充分发挥气候金融的杠杆作用。当然这与亚行的机构性质有关,亚行不是政府,无法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和工具,而只能利用有限的利率浮动做一些微调优惠。

四、国内气候投融资发展建议

一是提升中小银行绿色金融管理能力。当前,人民银行和其他部委在推进绿色金融向纵深方向发展,几大国有银行也在努力推进绿色金融的实施。中小城市区域银行面对的实体主要是中小企业,因此在推进绿色金融实施方面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挑战。但可能正因如此,地方中小银行能在这一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前提是其提升这方面的管理能力。

二是严格管控高碳资产气候风险。产业界要清晰认识到高碳投资的战略风险,尤其是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越来越高,高碳投资项目风险会越来越大,商业银行会逐步把高碳排放作为风险纳入风控考虑之中。亚行早已把高碳排放作为风险纳入项目风险管理。当然全世界在减碳降污方面都面临很多挑战,如缺乏评价效益的方法,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外部性没有解决,导致高污染、高排放的外部性没有反应在产品的生产成本里。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利用金融工具,如差别利率政策等,促进减污降碳成本在全社会进行合理的传导和分担。

三是创新商业银行气候金融监管。亚行在2019年10月向国家发改委规划司提出了十四五规划建议,包括明确建议中国政府考虑把量化气候金融作为对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创新要求。为此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气候金融政策、法规、标准,以及规范化的核算。

四是明确界定碳资产属性。由于当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碳资产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碳金融也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将碳配额和碳信用界定为资产,以明确其资产属性。

五是鼓励开发适用的碳金融工具。如果碳开发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出适用的碳金融工具,包括以碳排放衡量的激励机制,如降低利率、降准、限制信贷或提升风险级别等,充分发挥金融工具在减碳、限制高碳投资方面的作用,必将大力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此外,还要确立碳排放配额的物权属性,即用法律条款界定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信用的物权资产属性,这样将极大地促进碳金融的发展,推进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应用,从而让碳金融活起来,发挥杠杆作用。

 

作者:吕学都 亚洲开发银行东亚局气候变化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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