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6月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保障政策

2021-09-13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第2季度,各部门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消纳保障、金融支撑、科技创新与国际合作等一系列鼓励和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我们对其归纳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能源局: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

4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

(三)住建部等15部门: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

5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到,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源和水源热泵等,推动区域清洁供热和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提高生产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推广综合智慧能源服务,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四)住建部等3部门:推动农村用能革新

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动农村用能革新。引导农村不断减少低质燃煤、秸秆、薪柴直接燃烧等传统能源使用,鼓励使用适合当地特点和农民需求的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等技术和产品,推动村民日常照明、炊事、采暖制冷等用能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

二、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发展抽水蓄能电站,是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方式,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迫切要求,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要坚持以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主体,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同时强化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逐步推动抽水蓄能电站进入市场,着力提升电价形成机制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能源局:2021年风光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约11%

5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

《通知》提出,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

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印发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 

《通知》提到,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

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机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不同步将影响新能源并网消纳,各地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

《通知》明确,要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做好新能源与配套送出工程的统一规划;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三、金融支撑

(一)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

4月21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7月1日起施行。目录支持范围涵盖清洁能源产业。在具体支持项目层面,目录增加了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绿色项目,农村地区清洁供暖绿色项目等。删除了涉及煤炭等化石能源生产和清洁利用的项目类别,更好地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风光等清洁能源项目可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提出,试点行业有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四、科技创新与国际合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拓展能源领域5G 应用场景,有效提升能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

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发布《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未来3-5年,围绕智能电厂、智能电网、智能煤矿、智能油气、综合能源、智能制造与建造等方面拓展一批5G典型应用场景,建设一批5G行业专网或虚拟专网,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在新能源与储能并网方面,基于5G 网络低时延、高可靠特性和边缘计算等技术,实现清洁能源资源评估、分布式储能调节能力评估、发电预测以及场站运行分析等模块数据实时交互,促进新能源发电消纳。

(二)能源局:拟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网络

6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网络的通知》。《通知》提出,力争在未来5年内形成一批最佳实践案例,培育一批能源合作研究基地,发布一批优秀能源合作智库产品,在国际上塑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能源合作专家,为能源行业培养一批能源国际合作优秀青年人才。通知提出,伙伴关系合作网络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油气、电力、新能源等传统领域,提倡建立绿色金融、智慧能源等先进前沿领域的工作组,鼓励建立青年创新网络等工作组。

 

王晶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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