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合同类型有哪些

2015-04-10

公私合作已在各种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从而提供了大量不同类型的资产和服务。有的行业倾向于在特定领域中重点采用公私合作模式,有些有时被称为“核心”服务,即只能由政府提供,不得通过公私合作模式转由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那么公私合作究竟有哪些类型呢?
三项特征形成多种组合
“公私合作”涵盖一系列不同类型的协议,有着各种不同的名称,并广泛用于各类基础设施资产和服务。
对于公私合作不同类型的合同的描述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标准。一般来说,公私合作可以通过三项参数进行描述:公私合作用于新建资产还是存量资产;私营方承担哪些职责;私营方如何收费。
具体来说,很多公私合作项目涉及常被称为“绿地”项目的新建基础实施资产。比如,在英国的公私合作项目中,私营公司参与学校、医院、国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和管理。
公私合作也可用于将现存基础设施资产的升级改造和管理职责转给私营组织。比如,私营企业负责存量资产的大修和维护,或将现存的公共事业运营权转让给私营企业,由其负责向公众供水或供电。
在某种程度上,私营方承担的责任取决于项目涉及的资产和服务的类型。典型的职责包括设计、建设和改造、融资、维护和运营。
设计是指从初始概念、结果到施工所需的设计规格等整个项目的开发过程。
建设和改造是指当公私合作用于新建基础设施资产时,私营方通常需要承担资产建设和设备安装的职责。当用于现存资产时,私营方需要负责资产的改造和扩建。
融资是指当公私合作涉及资产的建设和改造,私营方通常需要负责全部或部分资本开支的融资。
维护是指公私合作要求私营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维护基础设施资产并达到特定标准的职责,而这是公私合作合同的典型特征。
运营是指公私合作中私营方运营职责可根据运营资产及相关服务的性质而大有不同。私营方可以承担资产的技术运营并向政府承购商提供一揽子批发服务。比如污水处理厂项目。私营方也可以承担资产技术运营并直接向使用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例如城市供水系统的公私合作项目。
私营方还可以提供支持服务,政府保留向使用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例如公私合作建设学校项目中包含的物业管理服务。
对于公私合作项目的收费机制,可取决于私营方的职责。在“使用者付费”的公私合作项目中,私营方向使用者提供服务并通过向使用者收取服务费来创造收益。当然,这些费用还可以由政府出资进行补贴,而补贴可以采取基于业绩或者产出来定。
在“政府付费”的公私合作项目中,政府是私营方唯一的收入来源。政府付费可以取决于资产和服务是否达到了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政府也可基于产出或者根据私营方提供的服务数量付费。比如,在隐形收费的公路中,使用者可以免费使用道路设施,但政府须根据用户数量向私营方付费。
上述三个方面的的特征进行多种组合方式,即可形成公私合作的各种合同类型。具体包括学校管理服务合同、新建道路设计施工合同、基于业绩的道路维护合同、现有水电站的运营维护合同、新建学校设计建设融资维护合同、道路升级和增设收费运营合同、经授权许可及规定的能源供应公司。
相似的合同使用不同的名称
某些政府在其公私合作框架体系中将“公私合作”定义为某类特定的合同。比如巴西,“公私合作法”仅管辖政府付费的公私合作合同,而所有由使用者付费的合同则被称为特许经营权,受“特许经营法”管辖。
另外,相似的公私合同可能使用不同的名称。有些情况下,公私合作项目根据转让给私营方的职能进行描述。
从新建基础设施角度来说有如下合同类型: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设计——建设——运营(DBO)、运营与维护(O&M),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上述合同由政府或使用者付费。私营融资计划(PFI)则由政府付费。
从现有基础设施角度来说有如下合同类型:改造——运营——移交(ROT),由政府或使用者付费;租赁或租借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由使用者付费;管理合同则由政府付费,通常由固定费用加上业绩挂钩费用组成。
适用于现有基础设施和新建基础设施的合同包括特许权合同,是由使用者付费。在一些国家,根据特许经营权的财务可行性,私营方可能向政府交费,也可能获得补贴。(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公私合作参考指南》、亚洲开发银行《公私合作手册》)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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