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一口价”

2015-04-10

同一环保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最低、最高标准相差数万甚至数十万元。本月,这一状况将得到根本改观。根据最新出台的新版《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只有一个处罚结果,即所谓“处罚标准一口价”。同时,新版《标准》还明确了须移送司法机关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据悉,在省内各大城市中,惠州或为率先实行环保违法行政处罚标准“一口价”。
新版《标准》适用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其他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
此次新版《标准》是在2013年出台实施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基础上,根据惠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标准“一口价”的要求进行的再一次修订。依照修订后的新版《标准》,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只有一个处罚结果,对于违反了相应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主来说,对照该《标准》自己便可以知道须接受何种程度的处罚。
惠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做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一口价”,对违法情节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如投资额、超标倍数、排污量等),按照违法程度档次分别采用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对违法情节难以量化的行政处罚,则按照违法程度档次实行定额处罚。
其中,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即按照“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如以“未报批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违法行为为例,如果投资达2100万元的,按旧版《标准》,违法后须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新版《标准》,处罚金额则为“50000+(2100-100)×10.3=70600万元”。“10.3就是这个违法行为档次的插值系数,是根据该档次的违法情节3000万至100万中的差值,除以该档次处罚裁量幅度8万元至5万元的差值,即得出每增长一万元投资额,就增加10.3元的处罚金额”,该负责人介绍,按照这种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实上已根本“无自由”。
此外,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违法行为,新版《标准》也直接给定了处罚金额。譬如“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旧版《标准》中“对于较重违法程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而新版《标准》中,则明确为“处以3万元罚款”。
环境监管类部分违法行为明确移送司法机关
对涉嫌移送司法机关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版《标准》除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外,还明确必须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保证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效惩处。
新版《标准》还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调整相应调整了处罚裁量规则。譬如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取消了“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噪声(工业类)”,并根据类似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及裁量标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调整了违反大气“三同时”制度类,将细其分成“填报登记表、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和“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并分别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充显了自由裁量标准的准确性。
“新修订的裁量标准还充分征求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并通过市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该负责人介绍,应要求将违法行为引发的后果列入裁量中,增加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将其列入“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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