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斯特恩就“新气候协议”提出建议

2015-04-10

1月15日,美国气候变化问题特使托德·斯特恩在第六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上发表讲话,就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阐述了美方主张,提出了以“新气候协议”为题的一揽子主张,在国际气候谈判形势复杂多变之际,美方提出建议值得关注。现将斯特恩讲话摘译刊出,以供工作参考。
新的多边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使全世界面临根本性的挑战和真正的机遇。多哈气候大会实现了其设定的目标,完成了2007年在巴厘建立的双轨谈判。各方指出将继续推进德班平台谈判,出台新的全球协议。
在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与会者明确将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新协议,与《京都议定书》不同的是,新协议所规定的实际义务应适用于所有缔约方,而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因此,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现在是付诸行动的时刻了。为推进实施新的气候框架协议,我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一:应对气候变化要有决心和目标
未来气候变化协议谈判的关键是要有决心,要采取一切措施努力解决问题,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子孙后代建立美好的地球家园。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心目标,也是公约的意义所在。
我们如何建立最切实际的国际气候制度?我们应该做出严肃的承诺,并以奖惩分明的制度来贯彻落实,但现实中这也只是纸上谈兵,各国可能会拒绝履行有悖其发展、增长及减贫等核心利益的义务。
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决心,实现效益最大化的行动——与各国核心利益相一致的行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切实了解我们追求的核心利益的真正含义。发展清洁能源在短期内的确需要付出一定代价,但这不是拒绝付诸行动的借口。
有些行动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但事实上可以慢慢得到补偿,尤其是燃油的选择,在减缓污染、维护生命健康、加强能源安全等方面有诸多好处,这对经济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毕竟,气候变化已经带来众多危害——暴风雨、干旱、火灾、珊瑚礁死亡、海平面上升等等,这些最终都会威胁到所有国家的核心利益。
的确,我们的决心和目标应与各国的核心利益相一致,但各国需要放宽眼界,以更长远的眼光看待核心利益。不管是美国、中国、欧盟,或是巴西、日本、墨西哥、印度,必须行动起来应对挑战。如果各国都拖延行动、事后补救,我们就无法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建议二:认识区别性
各国之间的区别性,可能是整个谈判过程最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问题,但这一因素十分重要。要推进解决问题的决心和目标,就需要基于实际,而非理论。我们应打破常规思维,重新理解区别性,否则可能会使公约成为解决气候挑战的过时工具。很多公约缔约方国家仍以惯性思维理解区别性,认为是发达国家制造了气候变化问题,因此解决问题只是发达国家的责任,认为排放计算的规则、透明度等问题需要区分对待等,这些都完全基于1992年的套路,并不符合现实。
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问题,应该正确理解。首先,区别性的目的是促进我们努力应对,而不是打压积极性。我们要建立的协议可能要持续到2030年或更久。发展中国家目前温室气体排放占到55%,到2030年可能增长到65%。因此仅由发达国家履行承诺根本无法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同时,我们不能对所有国家做出同样的期许。区别性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对于中国、巴西、墨西哥、韩国等新兴国家,不能因为其都是“发展中国家”,就与其他能力较弱的国家一概而论。实际上恰恰相反。贫穷国家也不能与新兴国家同等论处。对于很多排放量极少、能力较弱的贫困国家,也不应要求其做出承诺。
举公约气候制度下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信息通报义务为例来理解区别性。发达国家有共同的义务来公布年度排放清单,但是可以依据各自能力以不同的方式来公布。换言之,提交清单是义务,但如何提交可以有别。这可以为新的气候协议下对区别性的理解提供借鉴。美国并无意取消区别性、要求所有国家同等论处。事实上,关于美国试图取消区别性的看法并无根据。我们应该通过“区别性”来加强我们共同的承诺和决心,要以协议覆盖阶段(2020年及以后)各国的现实情况为基础。
各国实施行动的透明度对于新的国际气候协议来说十分重要。有些国家不愿意别国关注或评论其应对行动,这大可不必。对他国切实行动的了解,也能使各国更有积极性。而一个透明的体制才能给他们这种信心。
建议三:构建灵活的履约框架
考虑到各缔约方的不同情况,为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适应更广泛的需求,我们必须跳出传统谈判的藩篱,构建灵活的履约框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五个:
第一,各国自行设定减排目标。部分人倾向采取自上而下的谈判模式来制定减排目标和计划,但对于需要190个缔约方认可的协议来讲,很难想象这种谈判模式能够取得成功。即使我们把减排的重点放在排放大国上,这样预设结果的谈判仍将让人望而却步。与在谈判桌上确定几个抽象数字相比,将减排目标写进国家政策规划会更加切实可行。各国承诺了国家减排目标,就要关注如何确保其切实履行承诺。比如可以要求其提前六个月公布减排方案,以便其他国家和公众审阅和提出建议。
第二,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指标衡量减排行动,各国制定减排目标时可以适当选用。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绝对减排和碳强度相对减排,还有一些清洁能源经济增长率的统计方法(如国家能源消费体系中的清洁替代能源比例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能源强度减幅)。
第三,应该更关注国家气候方案的总体效果。碳减排交易诚然可以降低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但是这种通过购买国外减排量来达到减排目标的做法,仍然比不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来积极推进本国清洁能源经济发展。同样,许多激励技术发展的措施,虽然不能取得直接、可观的减排成果,但对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应该对创新性减排举措(包括能够推进减排的多边行动)持开放态度。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包含国家或企业或两者兼有的行业减排协议,这种协议无论在公约内安排,还是在公约外开展,对于支持新协议总体减排目标都具有积极的效果。
第五,鼓励争优(race to the top)的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减排目标。为追求减排进度而制定过于严格的硬性减排承诺的机制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因为有的国家由于担心不能完成目标而做出保守的承诺。比如,现在有些国家国内减排成果显著并在努力对外宣传,但却迟迟不肯做出国际承诺。
我还要指出,限制和减少排放,远不如鼓励21世纪清洁能源经济更有吸引力。我还没有仔细考虑过如何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一个动态的鼓励争优的机制,但这个观点是值得探讨的。当我们关注未来取得的成果时,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观点。
综上所述,我们气候变化谈判领域的口号应当是:切实的减排目标、机智的区别性、灵活的履约机制(real ambition, smart differentiation,and flexibility)。让我们不再重蹈覆辙,2015不是1992,而2030将更不同。对于公约来说,德班平台谈判将是其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有效机制的最后一个绝佳机会。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世界,为了我们的后代感到自豪,让我们齐心协力,始终遵循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这一共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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